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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高毒物质专项控制效果评价

发布时间:2024-06-25

17.1法律依据

根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范要求,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17.2提供服务内容

根据用人单位存在的高毒物质情况,对其涉及到的高毒作业岗位进行全方面的专项控制效果评价。

17.3工作流程



17.4完成周期

整体服务周期约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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